美国《商标法》是在自己的判例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美国现行的商标法是1948年颁布的《兰哈姆法》。就商标申请制度而言,申请美国商标与申请中国商标最大的区别在于获得美国商标的注册是基于实际使用,而非如我国基于在先申请无抵触就能取得注册。商标申请人可以基于以下基础来申请美国商标:
(1) 基于在美国商业中的实际使用,即Use in commerce。
(2)基于在美国商业中的意向使用,即Intend to use。
(3)基于在先六个月的优先权申请,即Foreign priority(与意向使用声明结合)。
(4)与意向使用声明相结合的基于国外已注册的申请,即Foreign reg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