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本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加快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5〕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划定的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突出关注科技型、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严格执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认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