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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符合什么要求才能注册?

发布时间:2019-08-07  浏览:13446次

很多企业已经有使用过或正在使用的商标,在注册商标前建议您先让商标注册代理的机构帮您检查一下,看您的商标,是否有相似近似的商标已经注册,是否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等相关规定,增加商标注册的通过率!


注册商标需要满足的要求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注册的商标。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以下不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不能够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法》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若您对商标申请的要求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或是想让我们帮您查询近似商标,欢迎您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