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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严厉打击囤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发布时间:2019-04-30  浏览:58482次

北京高院正式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对于近年来出现的囤积商标待价而沽、恶意抢注商标索要高价的情形进行了规制。《指南》提出,在涉及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的判断时,突出对商标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的审查。


《指南》共计162条,当中部分条款属于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与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达成共识的成果体现,大多数条款是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参阅案例等基础上,对裁判规则进行的总结、提炼。


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三庭庭长助理潘伟介绍,近年来,囤积商标待价而沽、恶意抢注商标索要高价的情形愈发严重,对我国商标注册秩序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对此,《指南》提出,在适用商标法进行授权确权审查时,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作为重要的参考。

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指南》一方面通过对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条件进行探索,对缺乏使用商标意图的注册申请行为进行规制,另一方面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条件予以进一步的明确,在适用主体、对象、具体情形和适用限制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充分运用商标法的绝对禁止性条款对恶意抢注行为予以有效规制。如在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判断时,突出了对商标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的审查;对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恶意注册”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商标近似、显著性、知名度、商品关联程度、商业往来关系、地域关系等因素等。

针对商标法第四条,《指南》进行了大胆探索,提出商标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无正当理由大量申请商标或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相同或近似且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实践中,很多优秀文学作品名称或作品中的角色名称、角色形象等被抢注商标,是否应当对这些行为予以规制?如何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对此做法不一。《指南》根据北京法院的相关实践尝试对这些问题作出了回答,提出为避免将属于公有领域中自由摹仿的标志不当纳入到保护范围之内,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商品化权益”内容可作为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一定影响商品(服务)名称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或者利益予以保护的,不宜对当事人所主张的“商品化权益”进行认定。